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官网消息,7月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
据悉,受害者谢女士在写字板上手写:我不服判决,我要抗诉,其认为判得“太轻”,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在这之前,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谢某的弟弟谢先生告诉记者,家属方不认可该判决结果,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