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
据悉,受害者谢女士在写字板上手写:我不服判决,我要抗诉,其认为判得“太轻”,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受害者丈夫表示难以接受:肯定要想办法再申诉。
2022年9月,肖某某醉酒驾驶宝马车与谢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卡进轿车左前角,被肖某某车辆拖行2100余米,被判定重伤二级。7月7日,该案一审,肖某某被判6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