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消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工作期间上厕所受伤”工伤认定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张某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不慎摔伤后向颍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不服,以张某非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张某在参加公司会议期间上厕所摔伤,系其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上厕所”是其作为劳动者合理且必要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系劳动者工作期间应当保障的基本权利,应当视为工作中的组成部分,符合工作原因因素,法院及人社部门认定其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律师解释,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因此该公司认为张某上厕所是个人私事,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关系的看法,不仅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明显不符合社会常理,因此张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也应认定张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