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热点报道,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因多次迟到被辞退,不满公司补偿申请劳动仲裁。
据公司领导卢先生讲述,女子面试当天迟到1小时,但因公司缺人看到其简历上写有4年的经验就招入职。
入职后工作能力与简历上不符,并多次以各种事由迟到,多次谈话但她工作态度依旧很差。
工作第58天与她谈离职,协商可以支付她整月全勤的工资,再多补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但她却要求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
女子入职58天,但实际除去放假,上班考勤是36天。劳动仲裁开庭当天,她迟到了16分钟,仲裁结果是按全勤的工资发放,多补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驳回了她的申请。
律师表示,按照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