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消息,据九派新闻报道,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律师指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公司将自己定性为“用人单位”,且应聘者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则公司向应聘者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退还款项并可能受到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