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消息,江苏的蒋某以女儿马某名义设立公司,认缴出资50万,由女儿马某担任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自己实际控制和经营。
后因家事两人闹僵,马某将公司的财产转给了自己,用于个人消费。马某称因平时工作繁忙,才委托母亲经营管理。对于母亲支付的款项,马某解释是赠与。
法庭审理发现,公司成立时马某是大学生,客观上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对公司有绝对决策权,判决公司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马某配合。
律师表示,公司法人是公司注册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人不一定是法人。公司的经营权和决策权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会、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谁行使;股东不仅仅是只有出资义务,还享有公司法和章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